让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相得益彰
2025-04-03 16:45 我言新闻

2025年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公共安全治理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立法探索迈入新阶段。

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既是对技术时代公共安全需求的回应,也是对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庄严承诺。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系统性规范公共视频监控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在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构建起动态平衡的框架。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电子眼”,在预防犯罪、应急处突、交通管理等场景中不可或缺。然而,从酒店客房偷拍事件到公共场所监控数据的非法泄露,技术工具的滥用也曾引发不少争议。

《条例》的首要意义在于,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谁有权建”“在哪里建”“如何管理”等核心问题,并通过禁止性条款划定了监控设备的“禁区”。这一立法选择体现了对隐私权的尊重——公共安全不能以牺牲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

《条例》的另一亮点在于对技术应用的动态回应。一方面,鼓励视频图像领域的技术创新,支持行业自律,推动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另一方面,通过强制性标准、安全审查和备案制度,确保技术应用始终处于法律轨道内。这种“鼓励创新”与“严格监管”并行的思路,既释放了技术潜力,又避免了数据滥用风险,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共治理提供了范式。

《条例》的治理逻辑呈现出多元主体协同的特征。其一,政府角色从“建设者”转向“规划者”,强调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将资源聚焦于城乡主干道、交通枢纽等关键区域;其二,明确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其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其三,赋予公民监督权,要求监控设备设置显著标识,公众可以举报违规行为。这种制度设计,既提升了治理效能,也增强了社会公众参与意识。

尽管《条例》已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但其落地仍面临多重挑战。例如,个人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合法性边界问题,虽未被《条例》直接禁止,但需以不侵犯邻居合法权益为前提。实践中,如何界定“合理监控范围”、如何平衡邻里关系中的权利冲突,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此外,技术的快速迭代是否可能引发新的争议,这要求立法者持续关注技术动态,适时完善配套规则。

 

盐阜大众报/我言新闻记者:曾浩然

编辑:梁鹤龄 李艳 杨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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