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应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
劳务派遣不可规避公积金缴纳义务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公积金的缴存责任涉及多方主体,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被视为法定义务主体,须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的缴纳责任也是如此。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用工形式,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这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广泛存在于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缴纳公积金,但只要职工投诉个人住房公积金未缴、少缴的,在行政案件处理中,劳务派遣单位仍是责任承担主体,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缴纳费用的情况下,执法补缴对象仍然是劳务派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