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报多起物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我言新闻 2026-05-13 22:26

江苏省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

典型案例(第二批)

根据全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江苏聚焦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公共收益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现推送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超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费、擅自拆除环卫设施、违规分摊电费等问题。下一步,江苏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淮安市某物业公司超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费

基本情况

经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淮安市某物业公司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未按照政府指导价要求,超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费用。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251元,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京市某物业公司擅自拆除小区环卫设施

基本情况

2025年4月8日,南京市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某小区执法检查发现,南京市某物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小区环卫设施。

法律规定

根据《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违法搬迁、占用、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依据《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4 版)及其适用说明》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恢复,但造成设施多处线路损坏,影响正常使用,南京市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宿迁市某物业公司违规分摊办公电费并加价代收电费

基本情况

2025年4月8日,宿迁市湖滨新区综合执法局调查发现,宿迁市某物业公司将物业办公场所电费计入公共能耗向业主分摊,并违规加价向一层商户代收电费。

法律规定

(一)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费中包含办公用费,物业办公场所电费应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另行通过公共能耗费向业主分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经营者实施变相提高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将涉案物业办公场所电费退还至小区公共能耗账户和加收电费退还至可联络的商铺,宿迁市湖滨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91.3元,罚款人民币12108.7元的行政处罚。

扬州市某物业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6日,扬州市仪征市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扬州市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存在值班人员无证上岗问题。

法律规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处理结果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照表》编号032-4“一般违法情形”以及《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并落实整改,扬州市仪征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镇江市某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

基本情况

2025年8月9日,镇江市扬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查发现,扬中市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社区服务用房存在损坏承重结构、主体结构问题,该公司虽已劝阻并报告社区,但未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规定

根据《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发现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处理结果

根据《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编号:320217153000)之规定,鉴于该物业公司虽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但已经进行劝阻、制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镇江市扬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建设

编辑:梁鹤龄 崔治国 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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