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1月,盐城市某管理所将某港一处房屋出租给某冷冻厂生产经营使用。后某管理所根据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定和生态环境整治需要,两次通知该厂限期腾空房屋并交还。由于某冷冻厂未交还房屋,某管理所遂诉至射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该厂腾空房屋后交付给某管理所,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2024年6月,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立即上门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对抗情绪较大。考虑到冷冻厂内部结构复杂,专业设备拆除难度、风险均较大,射阳法院多次与公安、环保等部门进行会商,研究制定安全便捷的腾空方案。2024年6月25日,射阳法院组织展开腾空行动,外围警戒组调用无人机并设置警戒线,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强制执行组在环保专家指导下有序拆除制冷设备;综合协调组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保障执行过程顺利进行。最终,案涉房屋成功腾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全程仅用时7天。
典型意义:本案中,案涉房屋位于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生产经营会严重损害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削弱缓冲区阻隔外来入侵、保护核心区内生物的功能作用。射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稳妥有序推进案涉房屋腾空工作,为绿水青山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审核:韩天阳 吉德龙 李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