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知假买假,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市中院发布3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18-03-14 08:45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 字号:

知假买假,网购遭遇欺诈……临近“3·15”,消费维权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在此之际,盐城法院对所审结的维权案件进行盘点,并通过三个维权案例的分析解读,提醒消费者树立正确维权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醒商家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和谐消费环境。


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 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案情】2016年11月15日,吴某通过淘宝平台,向丁某经营的“不二选商店”网店分两次共购买了30盒“绿焰左旋360咖啡”,支付货款2850元。订单显示品牌为“绿焰左旋360咖啡”,宣传页面显示该产品有“抑制食欲”的功效。吴某购买该产品后未食用,该产品包装标注生产商为“广州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为24个月。经查询,该公司为虚假厂家。吴某以此为由要求丁某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吴某从淘宝获悉的产品信息与丁某实际销售的产品信息一致,其在选择商品并决定是否购买时可查询到厂家的信息真实性,吴某收货后认为是假货,则其在购买时应当知晓该产品系假货,其行为属于“知假买假”。吴某同一天购买30盒案涉产品,可服用300天,其购买的数量超过正常使用范围,且金额较大。结合吴某支付宝中有多笔购买减肥产品及退款的交易记录,以及其父购买大量减肥产品诉至法院,吴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该案诉讼,且根据吴某购买产品、未予食用并提起诉讼等一系列连续行为,认定其知假买假,其10倍赔偿的请求具有牟利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准则,依法不予支持;鉴于丁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吴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点评】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在充分认识到消费者弱者处境的前提下,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制假售假行为,但不鼓励通过知假买假牟取利益。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补充性赔偿,建立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其适用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制性,而切莫滥用,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关于惩罚性赔偿能否得到支持,要看购买者是否属于普通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从消费者的概念来看,消费者需以生活消费之需而购买商品,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看,无论采取任何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法律条文可能的文义。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超出“生活消费的需要”一语可能的文义范围。具体到本案,吴某的购买行为具有牟利目的,不属于普通消费者。


网店涉虚假宣传 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案情】2017年4月2日,张某在天猫商城内的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购买两台美菱冰箱,当时在其网页醒目位置用文字说明的方式标注该型号冰箱为一级能效,并配有形象的彩图,张某通过支付宝支付了货款6598元。张某收到冰箱后发现,冰箱的能耗标识为二级,而非广告宣传的一级。张某与客服多次联系,但对方拒不认可其虚假宣传的事实,亦未对有关争议作处理。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普通消费者,原告通过有关销售平台看到被告的商品宣传,其有理由相信被告的宣传真实、可信,并依据自己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及价格的判断,最终选择购买了被告销售的商品。遂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19794元。

【点评】根据《关于家用冰箱产品节能环保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和认证规则的通知》,家用冰箱产品的旧标准废止期限是2016年9月30日,而被告系专门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比普通消费者更加了解法律对有关商品质量、性能所作出的要求,在明知国家对冰箱能效已作出新规定的情况下,仍通过有关平台发布已经废止的冰箱能效宣传,其行为已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收服务费用的3倍。故原告主张其购买行为系受到被告宣传欺诈所致,要求被告给予3倍赔偿的请求,依法应当支持。


通信企业多收费并单方停止服务 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2014年4月30日,徐某在某通信公司开设了一部号码为0515-82900xxx的固定电话。2015年12月30日,徐某与该通信公司签订了一份“4G分享计划”《通信业务服务合同》。2016年1月1日起,某通信公司为徐某提供了合同约定服务。2016年4月,因该公司操作差错,致使0515-82900xxx停机至今。在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该公司在收取的徐某费用中,包含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固定电话的花费110元,以及iTV点播费220元。

【裁判】徐某与通信公司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通信服务企业收取通信费用或其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徐某主张通信公司多收取费用,该公司未能就其收取的费用作出合理解释,应将其多收取的费用向消费者返还。iTV点播的内容在通信公司的平台上会留有相关视频提供痕迹,以便由通信公司向视频提供方支付费用。而通信公司未能提供用户点播节目的内容,以及收取该费用的合理依据,依法应向徐某返还已收取的iTV点播费。因通信服务企业操作失误未按合同约定收费并单方停止服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为固定电话恢复通话服务并返还多收取的通信资费。

【点评】通信业务的经营者作为提供通信服务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通信用户的权利义务内容,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符合维护通信用户和通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业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并有效告知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向其释明。同时,通信公司应当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协议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以及必须加强业务受理流程管控,避免此类不必要的错误,既影响用户的感知,也损害企业形象。(严法)

编辑:张文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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