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7〕43号)规定,领取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简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简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上不含分支机构),均可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上述四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但下列企业除外: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有投诉举报被受理或正在调查核实的企业;
(9)被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限制注销登记的企业;
(10)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限制注销登记的企业;
(11)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