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法院判决其还钱后,竟隐匿转移财产,拒不报告,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未能执行。8月9日,东台法院审结该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
2014年,被告人孙某某出具借条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借期2个月。后李某某通过银行将5000元汇入被告人孙某某指定的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孙某某未能按约还款。李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李某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孙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将自己的苏JXXXX轿车过户至赵某某名下。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孙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既未申报财产,亦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拒不交出转移的轿车,其在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未能执行。案发后,其亲属帮助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东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归还了借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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