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国旗法、国徽法作出修改。新修改的国徽法规定,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新修改的国旗法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17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国旗法作出修改。新修改的国旗法明确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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