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为有效防范化解用人单位在参加社会保险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一是规范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依法参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三是按时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社保缴费明细情况告知员工本人。
二、不参保或选择性参保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是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导致用人单位不仅留不住人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二是自行承担高额的社会保险待遇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会导致自行承担高额社会保险待遇或经济赔偿的后果。
三是行政处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四是法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等风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如果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员工一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将会被判决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滞纳金和利息、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即使是劳动者主动提出或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参保的承诺书,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补缴养老保险、经济补偿等赔偿责任。
三、相关建议
用人单位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应保尽保、足额缴费,切实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益,从源头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请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rs.jshrss.jiangsu.gov.cn),选择“单位办事”栏下的“社会保险”服务栏中相应子项目办理。
2.线下办理:请填写《参保单位用工参保登记名册》(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提交至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服务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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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1月
来源:盐城人社
编辑:梁鹤龄 李艳 徐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