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2026〕第841号)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的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6号)有关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要求即日起集中开展我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
本市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
备案须知
备案对象
本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定居、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对外劳务等出境入境活动提供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
备案人员范围:中介机构法人、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具体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的办事人员。(机构内单纯从事财务、行政、后勤等不直接从事、参与出入境中介服务的人员无需备案)
备案条件
1、依法设立;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妨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6、从事出境中介服务,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的有效合作意向书。
注:个人不得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境外企业机构、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否则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备案基本信息
备案类型与时限
材料清单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不实申报,机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特别提醒
擅自开展经营、提供虚假材料、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12367 /110
附: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的办法》的公告(点击这里查看)
来源:平安盐城
编辑:梁鹤龄 李艳 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