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小区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批)
我言新闻 2026-06-30 21:2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小区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近期我市聚焦公示不规范、物业服务履约不力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基本情况:东台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23年4月、8月向某物业公司发出《解聘告知函》,该解聘行为经东台市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但物业公司拒绝退场。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该公司仍拒不撤场。

法律规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壹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未对管理的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基本情况:2025年10月,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小区开展检查,发现某物业公司未对其服务小区的公共收益单独建账核算,经督促后仍未整改到位。

法律规定:根据《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处理结果:依据《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未按规定如实公示公共能耗费

基本情况: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小区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与实际存在出入。

法律规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如实公示物业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及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

处理结果: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基本情况:2026年4月1日,滨海县消防救援局接到辖区小区业主投诉举报,经核查发现某物业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其服务小区的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置火灾报警,同时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并实时传输。

处理结果: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滨海县消防救援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元(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小区收费停车场未明码标价

基本情况:经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亭湖区某物业公司在其服务小区停车场私自收取停车费,未对外公示停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未落实明码标价法定要求。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盐城住建

编辑:梁鹤龄 崔治国 王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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