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水平和物业服务质量,畅通小区居民诉求反映渠道,着力解决居民天天有感的“关键小事”,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的美好生活环境。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城市管理局、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市消防救援局、盐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八部门联合编制并公布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事项清单。清单及投诉举报电话如下: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建设单位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承接验收资料;
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5.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
6.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
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8.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规定资料;
10.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接义务;
11.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之前,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12.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13.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4.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15.物业服务企业未对其管理的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16.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7.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限制通行、限制使用电梯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18.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向全体业主公示规定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
19.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
20.业主委员会成员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2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2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2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24.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25.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26.擅自变动排水设施,雨污混接、污水直排;
27.擅自占用、毁坏绿化用地和绿化设施;
28.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的,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
29.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30.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
3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2.装饰装修企业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33.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34.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5.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36.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
37.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
38.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
39.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0.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41.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42.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43.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4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4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46.住宅小区安装电梯的,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47.水电气等专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
上述第1条至第47条事项,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48.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49.物业服务企业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0.违规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51.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5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
5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
5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55.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56.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7.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
58.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变更登记;
59.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60.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
61.养犬人在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62.养犬人虐待犬只;
63.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牵引带牵引犬只;
上述第48条至第63条事项,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全市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10
6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65.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工程建设外立面,或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66.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
上述第64条至第66条事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定和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12345
67.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上述第67条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68.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69.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70.任意弃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露天焚烧落叶;
71.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理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72.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上述第68条至第72条事项,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73.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向全体业主公示或者虚假公示以下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业主支付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情况等;
74.新安装的电梯未实现电梯井道和轿厢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75.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现场监督;
76.电梯使用单位未能保持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或者未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7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
78.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
79.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实施统一管理;
80.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
81.电梯发生故障或者经检查存在事故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电梯所有权人报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83.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
上述第73条至第83条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12315
84.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85.在楼梯间、楼道等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86.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8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88.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8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90.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91.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92.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93.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94.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上述第84条至第94条事项,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12345
95.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96.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
97.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未达到规定要求;
98.损坏人防工程标识,挪用或者损坏平战转换设备设施,安装充电设备设施破坏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
上述第95条至第98条事项,由国防动员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来源:盐城住建
编辑:梁鹤龄 崔治国 徐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