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组织法学专家,就盐城两级法院对一“烂尾楼”审判结果的示范作用进行研讨。这是7月7日该案例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后,学术领域组织的首个研讨活动。
2021年12月,陆某、张某千认购一套商品房,和开发商融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购房款为1183680元,首付433680元,陆某、张某千签约时交清;剩余房款750000元,由陆某、张某千向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截至2024年3月,陆某、张某千按合同约定,已还银行贷款及利息190430.39元。
然而,本该于2023年末交付的该商品房,截至2024年3月26日一直未能交房,逾期超过4个月,仍处于“停工烂尾”状态。因此,陆某、张某千将融某置业和某银行盐城分行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并由融某置业公司返还首付款、已还贷款本息、违约金。
亭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项目短期内无复工可能,2024年6月24日作出判决:原告陆某、张某千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并解除;被告融某置业公司返还某银行盐城分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融某置业公司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购房首付款433680元及利息、已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及利息190427.08元,并支付违约金11836.80元。宣判后,某银行盐城分行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蒋洁认为,盐城两级法院判决一并解除两份合同,保证了裁判的统一性;判决开发商返还首付、承担贷款并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更好地维护了弱势购房者的权益。盐城这一审判结果破解购房者“还贷却无房、停贷就失信”的两难困境,为全国各级法院处理“烂尾楼”案件明确了审理思路,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和参考效力。
“我们老百姓买房,最怕碰上‘烂尾楼’,房财两空还背负贷款。有了法院的判决,我们终于从这个困境中解脱出来了。”7月18日,陆某、张某千说。
盐阜大众报/我言新闻记者:张长虎
编辑:梁鹤龄 李艳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