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与规范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差旅费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4月26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印发《盐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市级单位出差人员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及报销管理等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市级事业单位。明确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该《办法》针对出差目的地、使用交通工具、早中晚就餐及住宿报销费用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该《办法》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