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购房时只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请问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期间是否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根据盐房金管〔2024〕4号文《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第十条规定:因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期间可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一)转贷条件。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须符合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
2.申请人夫妻双方未享受过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的商业贷款未还清且还款正常、无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不良记录。
4.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不得大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二)对不同家庭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对异地(外市)缴存本地贷款的和本市缴存异地贷款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当借款人一方为本地缴存、一方异地缴存的办理商转公贷款时,仅计算本地缴存人的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