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单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问: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强制的吗?
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规定,为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问:单位应为哪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为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包括:(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3)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4)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5)本市单位在职职工包含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