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巳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经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通告如下:
一、2020年8月1日起,在盐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盐城市公安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