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警 | 盐城市曝光5起涉爆粉尘企业典型违法案例

2024-05-01 08:55 来源:盐城应急管理 字号:

为深刻吸取“1·20”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涉爆粉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持续开展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警,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一】

2023年1月23日,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惠亚科技(东台)有限公司开展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问题如下:①含铝废屑储存仓库安装非防爆视频监控探头,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3.1.1“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要求;②砂带打磨、手动打磨线配备电机的型号为ExdIIBT4 Gb,电机选型不符合粉尘防爆要求,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2 条“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 5.2.2-1的规定。”的要求;③湿式除尘器未设置与铝制品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铝镁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通风良好,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的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8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01月25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盐城贝思尔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问题如下:①粉尘清理制度未按要求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粉尘清扫记录表未记录砂带打磨车间粉尘清扫情况,湿式砂带打磨机除尘器内滤网、机座、风管等部位积尘未按定期清扫,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判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②砂带打磨车间湿式砂带打磨除尘器未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声光报警信号,不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铝镁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通风良好,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的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给予人民币4.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1月24日,盐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盐城市三井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问题如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的判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月26日,响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响水新茂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问题如下: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清花滤尘室及滤尘室紧邻的废棉堆放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判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月26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问题如下:①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等防控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的判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②除尘器电气设备(电机)不防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的判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严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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