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铁拳·砺锋护航”行动十大优秀案例出炉

2024-03-26 15:00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字号:

2023年,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不断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打造东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砺锋护航”品牌,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优秀案例。现公布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铁拳·砺锋护航”行动十大优秀案例。

案例1

3.31非法制售假冒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1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民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多名工人非法生产化妆品,共查获标有“欧莱雅”“馥蕾诗”“兰蔻”“玉兰油”等商标的包装材料38.5万只(个)、成品化妆品1.7万只(盒)、制假设备20多台、未灌装的生产原料9600kg。经鉴定,涉案物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刘某于2022年6月起从事非法生产,违法经营额为1.029亿元。本案共捣毁化妆品生产窝点3个、销售窝点2个,打掉一个跨上海、广东、浙江等5省8市的化妆品非法制售网络。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4月1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依法移送至东台市公安局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国际知名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违法链条长、涉案金额大、违法性质恶劣。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从源头上实现对非法生产的根本打击,并在此基础上,坚决斩断该化妆品非法制售案从包材生产、原料制作、生产分销、仓储和销售等环节犯罪链条,达到“破网断链”的整体打击效果。

案例2

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0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经营六种色号的眉笔,但每种产品的外包装及标签内容完全一致。

经查,当事人仅于2020年10月30日对其中一种色号进行了备案,其他五种色号的产品均未经备案。自2021年6月21日起,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共销售未经备案的眉笔25396支。

当事人“一号多用”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相较于护肤产品,彩妆具有独特的产品特性,尤其是眉笔、眼影、口红等产品,若想紧跟潮流,必须不断推出新的色号组合以吸引消费者,这也让其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更快,对产品备案数量要求更多,“一号一色”的备案原则在无形中增加了彩妆产品的生产成本,故彩妆产品是此类“一号多用”违规的重灾区。彩妆产品的“一号多用”被列为典型案例,也将进一步打消一些企业企图“擦边”的行为,在此监管环境下,彩妆产品的监管也将更加严格。这也提醒企业,只有依法合规经营、增强竞争优势,才能行稳致远。

案例3

某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9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店无证销售药品。2023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在入口处零售商品货架上发现有2盒Haben喷鼻感冒药、3盒Losinol双效乳膏、6盒Elline Plus软膏、8盒NOSCARNA凝胶、8盒ACNON软膏等5种商品,在收银台内侧地面发现4盒DANACURE Cream达那库雷软膏,上述商品均无中文标签。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从韩国购进上述商品。另外,当事人自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Losinol双效乳膏抑菌消炎,立刻见效”等内容的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且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审查自行在朋友圈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代购本身并不违法,对于大多数喜欢海外购物或者帮别人代购一些商品的行为来说,只要主观上不具备偷逃税的故意,不是以经营为业且数额有限,都不会触犯刑律。如果通过正常缴纳关税来代购,也完全合法。药品经营者,无论是实体店销售,亦或是在淘宝网、微信朋友圈等虚拟平台代购海外药品,均需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资质并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案例4

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豇豆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8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豇豆线索的案件移送书。经查,上述涉案豇豆由当事人于2022年9月7日销售给梁溪区某百货超市,经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噻虫嗪项目实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使食品生产者了解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要求,帮助食品生产者在今后经营行为中规范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既提高了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意识,又促进了食用农产品溯源制度的推广。通过此次处罚,间接影响了食品生产者的供应方——“农户”的规范养殖意识,从源头上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案例5

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5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某公司在网店销售的一款咖啡产品,与举报人的产品包装近似。2022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两家公司的这款咖啡产品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来看,并不容易关注到包装装潢之间的区别,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且举报人先于当事人使用这款包装装潢,并积极推广,使其具有一定影响,与产品形成稳定关联关系。当事人自2021年10月开始在拼多多、抖音、天猫平台开设的五家网店销售上述涉案产品。

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咖啡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首先,混淆行为常常会涉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创新研究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一定程度上影响创新企业的发展。其次,混淆行为经查采用一些谎言、虚假宣传或者将自己的产品与品牌与其他已有的产品混为一谈等手段,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解,直接破坏市场竞争。最后,混淆行为让消费者可能会对产品性价比的一些错误判断而购买到劣质品,使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本案的查办既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又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6

某公司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9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公司天猫店铺内商品限时特惠未标明具体促销时间。经查,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内商品页面上宣传限时特惠,未标明促销的起始时间以及截止时间,当事人近期的销售记录显示,天猫店铺销售的“限时特惠”商品确实有优惠,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构成价格违法。

当事人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限时特价”属于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但宣传页面未标明促销的起始时间以及截止时间,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易导致冲动消费。虽然限时特价的活动确实存在,但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也是构成价格违法。

案例7

某公司不正当价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开展全市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整治的通知》要求,对某购物中心的转供电主体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通过预充方式向商户收取电费,收费价格是在当事人上月到户电价的基础上,再加收电损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八项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转供电费是大部分商户平时不大关注的地方,而每度电加收不到1角钱,商户或许都会接受。但为维护市场营商环境、保障商户基本利益,对此类违法行为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坚决予以打击。本案的办理提醒了商业综合体,整治了其乱收费现象,切实保障了广大普通商户的合法利益。

案例8

某液化气供应站充装不符合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3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盐城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阳光充装”平台对当事人实施非现场监察,发现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当事人存在44条无档充装气瓶的数据。经查,当事人充装44只气瓶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将气瓶信息及时录入盐城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而是先记录在纸质记录簿,过后对充装完成的气瓶进行信息补录。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改正,消除隐患。2023年8月2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盐城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阳光充装”平台对当事人实施非现场监察,发现2023.8.1-2023.8.2期间,当事人充装4只气瓶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气瓶实施充装前检查且为上述气瓶建立电子档案。

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要求为其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检查并建立电子档案,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液化石油气瓶是最常见、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特种设备之一,广泛运用于工商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有力打击了违规充装气瓶行为,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效应,对于遏制违规充装气瓶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9

某公司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7号,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待售的3辆斯波兹曼牌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其中,2辆型号为TDR2176Z(影动)的电动车违规加装护板和改装后座,1辆型号为TDR2156Z(昕悦 160)的电动车违规改装后座。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从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并购买配件擅自对上述3辆斯波兹曼牌电动车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脚踏虽小,却是电动车前行最后一道门。脚踏虽然不起眼,但是却能保证电动车一直前行。市场监管工作亦是如此,看似不起眼的工作,却能保障群众财产安全,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也是守护消费环节的最后一道门。

案例10

某店销售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和调压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6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一只“红双喜”牌可调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一台无品牌四灶头商用燃气灶待售。当事人经营的可调节调压器,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1.3“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商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调压器和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灶具会在汤水外溢浇灭火焰、风吹灭火焰等非正常熄火后出现燃气继续泄漏的情况,遇到明火极易引发燃气爆燃事故。可调节调压器由于可以通过调节旋钮来改变流量的大小,容易造成燃气出口压力过大,超过燃气软管连接头的承受压力,从而引起事故。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商用燃气灶具被广泛使用在人员密集的餐饮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带来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该案的查处,有力督促了经销商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责任编辑:荀婷 王继涛 陆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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