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事关盐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

2024-03-16 22:24 来源:盐城市场监管 字号:

全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重要部署,严格落实省、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收费政策,保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通过充电app、充电小程序展示,或在充电设施旁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用户公示收费标准。在充电完成后,应当通过充电app、微信小程序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数据,完整反馈收费的构成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规范收费项目。根据《关于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822号)文件精神,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向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包含电价和服务费,电价和服务费实行价费分开,分别列示。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时,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

三、严守电价规定。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四、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充分考虑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益属性原则,会同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协商确定服务费标准。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广大市民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
编辑:王丽媛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盐城新闻网”或“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