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经全体省人大代表审议通过

2024-01-26 23:28 来源:交汇点 字号: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经全体省人大代表审议通过

创新监管制度设计,守牢“舌尖上的安全”

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连续第三年省人代会上审议通过民生条例。此次立法广泛吸收融合社会各界意见和江苏实践经验,突出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针对新型经营模式、消费模式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健全完善了针对性的监管制度。

数千条意见表达对食品安全立法高度关注

省食品安全条例是列入省委常委会去年工作要点的重要立法项目,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两次审议后,在省人代会上由全体省人大代表审议通过。“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之高、法治建设之快、政策措施之严、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为推动食品安全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和食品安全法在我省有效实施,加强我省食品安全领域法治化建设,制定《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这样解释本次立法如此受重视的原因。

食品安全关乎人人,条例制定广受关注,立法因之进行了广泛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多轮民意征集。其间,相关部门、市县人大、各级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专家学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各方面意见得到充分表达,立法调研在全省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先行立法省份展开,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涉及法律关系和主要制度、重大问题、关键条款反复研究论证,省人大机关民意征集办还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征集民意。

“从去年9月常委会一审到提交本次人代会审议的3个多月,其间共收集到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提出的3200多条意见。会前组织代表研读和本次人代会期间,代表们提出了200多条意见和建议。我们一一梳理、逐条研究,能吸收的均予以吸收。”夏正芳说。

让经营者合理担负起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涉主体多、体量大、业态广、链条长,构建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是重中之重。《条例》围绕“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各方工作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主体责任,但经营者千差万别。在法律责任设定上,本次立法区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不同类型生产经营主体,补充设定了相应的处罚。鉴于规范农村基层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难度很大,立法有务实制度设计。比如,《条例》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既有规定,又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固定场所,引导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举办。

一些特殊场合的食品安全被重点关注。比如,江苏教育资源丰富,学校食堂总量较多,全省共有各类学校、幼托机构食堂14351家,其中自营食堂占近九成,其他为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另外还有一些学校、托幼机构没有食堂,从外部供餐单位订餐。全省共有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29家,每日总配送量逾100万份。记者看到,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一老一幼”单位以及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供餐单位,其食品安全责任均有规定。特别是为回应各方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关切,《条例》在已有法规规定基础上新增两方面补充规定。

《条例》首先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自营食堂的,当然从原料控制到餐具清洗消毒等都要全过程严格把关;对承包经营食堂或从校外订餐的,条例强调,学校要选择取得相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者,并加强对食堂承包方和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琪宏介绍,《条例》还规定,学校、托幼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园食堂和外部供餐管理等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比如省教育厅推行‘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就是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一项制度创新。”

《条例》还要求推行食堂“明厨亮灶”,推进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目前全省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100%,受到家长们普遍欢迎。这次通过立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群众满意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也是一个突破性举措。”陈琪宏说。

网络直播平台卖食品也要守法

今年省人代会审议中,代表们热议外卖等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此前消费者也对加强管理提出诸多建议。《条例》结合江苏实际,对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平台、配送等进行了重点规范。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条例》明确其应当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公示证照或者备案等有关信息;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在一定时限内保存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便溯源管理。“《条例》还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加工制作现场,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接受社会监督。”陈琪宏说。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条例》区分在江苏注册登记和在省外注册登记两种情形,分别明确备案、报告要求,要求其建立健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评价制度,不得向没有许可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记者注意到,在网络社交平台、网络直播平台卖食品也被纳入规范范畴。《条例》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经营服务时,也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义务。

对网络食品交易配送,《条例》从加强配送人员培训管理、防止贮存配送时受到污染、保鲜保温措施等方面作了规范。“配送直接入口食品的,还从餐饮具和包材符合标准、容器清洁消毒等5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并明确配送直接入口食品封签的有关要求。”陈琪宏介绍,《条例》还具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3种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加大惩戒力度。

除了外卖,记者看到,《条例》对食品连锁经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跨境电商线下食品展示等较为具体的业态也有对应规范;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等特殊食品类型,立法对其生产经营监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定义未明确,预制菜仍应纳入监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数据显示,近几年中国预制菜市场规模以20%左右的高增长率逐年上升。作为新兴业态,预制菜一头连着田间地头,一头连着餐桌,其生产经营全程食品安全监管广受关注,我省立法对加强监管进行了探索。

“目前,预制菜还没有统一权威的概念和分类,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拟定义,待定义统一后再研究是否需要另行单独专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预制菜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管理空白。”陈琪宏表示,《条例》起草过程中,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的呼声很高。为回应社会关切,体现江苏“走在前”的责任担当,条例专设一条对预制菜食品安全作出规定,目的是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而言,从生产经营角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预制菜所用原料、加工工艺、产品属性、食用方式等,将其归属到现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有关食品类别,实施相应食品安全管控。从食品安全监管角度,预制菜生产经营流程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加强全程监管和综合监管。为此,《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预制菜原料和成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加强全程监管。我省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将预制菜成品、原料,纳入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对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另外,在国家关于预制菜的定义、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后,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我省预制菜的具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苏舒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盐城新闻网”或“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