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让宠物狗而撞伤狗主人,法院如何处理

2024-01-26 10:40 来源:东台日报 字号:

记者 许翰文

通讯员 杨为民 王艳

2022年8月29日傍晚,李小某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在某道路行使时,为避让路旁对其追咬吼叫的宠物狗,撞到前方同向步行的宠物狗主人吴某,致吴某受伤。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出具事故证明,经鉴定,吴某因交通事故致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人体损失十级伤残。因事发时李小某系未成年人,吴某遂将李小某的父母李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与狗主人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李小某应当对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因李小某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李小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李某、陈某承担。关于赔偿责任比例,李小某作为未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且在拐弯遇到动物时未能采取措施避让行人,确保安全,存在过错;吴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能对其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义务,致其在道路上妨碍车辆行使,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力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李某、陈某对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饲养动物是公民的个人生活喜好或精神寄托,但如果缺乏管理,饲养动物同样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义务,展现良好的公民道德素养,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遛宠物,更应通过拴绳等方式,对动物的行为进行约束,避免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道路通行秩序造成妨害。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自身及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许翰文 杨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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