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平:11月2日起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2023-11-03 09:49 来源:富平县人民政府网站 字号:

富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打造中国北方最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渭南市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渭市字〔2023〕35号)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富平县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富平县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11月2日起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因重大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燃放。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戒,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举报电话:

公安局:110

应急管理局:8201621

九、本通告自2023年11月2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0日富平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富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编辑:顾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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