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里的狗咬人事件:大型犬拴绳出门也担责

2023-10-19 21:32 来源:九派新闻 字号:
四川崇州市一起女童被狗咬伤事件引发关注,据新华社报道,10月18日,咬伤女童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在社交平台发文称,狗主人在明知饲养的是烈性犬,极具危险性的情况下,却未尽到看管义务,肆意放任烈性犬外出,从而导致危险的发生,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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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案特殊性在于烈性犬咬伤人事发小区属于公共场所。危害的是公共安全,狗主人也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刑期,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有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周兆成律师说。

九派新闻翻阅近3年有关“狗咬人”“狗伤人”的裁判文书发现,遛狗不拴绳、违规饲养大型犬导致旁人受到惊吓、受伤时,狗主人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另外,在此种情况下,旁人导致狗受伤,狗主人依旧需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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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狗咬人”为关键词搜索,有近百件类似案件。图/中国裁判文书网

【1】出门遛柯基吓到邻居,赔偿两万多医疗费

城市养狗,狗主人要时刻关注身边人对狗的态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天下午,袁某某出门遛自己的柯基犬时,正巧在电梯口碰到邻居何某某,82岁的何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袁某某随即带何某某到医院就诊。

检查结果显示,何某某有两处胸椎体骨折,胸部软组织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何某某的家人要求袁某某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予赔偿金,但袁某某认为,柯基犬并未撞到何某某,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柯基犬已佩戴牵引绳,虽未与何某某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但何某某确因该犬跑出受到惊吓而摔倒,所以袁某某应承担50%的责任,共赔偿27000余元。

吉林省辽源市的另一起案件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邹某在街上遛狗时,小狗冲着迎面走来的92岁的裴某吠叫,裴某看了小狗一眼后,用手指着小狗时摔倒,而小狗并未对裴某进行追咬。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饲养的小狗在公共区域对行人裴某吠叫,致使其两次摔倒而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邹某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未牵绳泰迪与熟人打招呼时将其扑倒,狗主人全责

如果遛狗时不拴绳致使旁人受伤,狗主人将因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承担责任。
2019年,发生在昌吉回族自治州的一起“狗伤人”事件,经过了三次审理,狗主人因未拴绳最终承担了全部责任。

2019年4月晚上9点,李某在小区里散步时,碰见了正在遛狗的姜某某,二人寒暄后各自离开,可当李某走了几步后,姜某某的两只泰迪犬因熟悉李某,便扑抱到李某腿上。李某因站立不稳摔倒,胸背部碰撞到路沿石上受伤。经医院检查,李某胸部、腰部各有一处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将姜某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姜某某表示,自己当时在遛两只泰迪犬,其中一条处于被牵引状态,另一条体型特别微小,不足以扑倒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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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两只泰迪犬上前扑抱时并未受到惊吓,自己因站立不稳摔倒,所以李某也存在一定过错,而姜某某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姜某某承担70%的责任。

李某不服上诉,可上诉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2022年,李某申请再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和姜某某正常聊天过程中,无法预测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所以李某不构成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具有减轻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判定姜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李某损失11万余元。

【3】大型犬不得出户,即使牵绳也有责

养狗时要遵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不然会造成更多麻烦。

北京市的一起案例显示,陈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惊吓到了路过的胡某某,胡某某后退不慎摔倒在草丛中。虽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狗咬伤了胡某某,但法院依旧认定陈某某存在过错,并赔偿胡某某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所饲养的牧羊犬扑咬了胡某某,可二审诉讼过程中,法院调取的派出所出警材料笔录显示,事发当天陈某某牵着狗绳,胡某某路过时,狗只是起身并未攻击胡某某,整个过程中,陈某某手中的狗绳并未离手,狗与胡某某并没有接触。

不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认为,根据胡某某事发后前往医院就诊的病历材料、左腿伤口照片、证人出庭作证等,可以认定胡某某被狗咬伤具有高度可能性。

另外,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陈某某所饲养的牧羊犬为大型犬,因此出门遛狗违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4】哈士奇偷跑出去被打死,狗主人仍担责

多份判决书显示,即使最终受伤的是狗,狗主人也无法逃脱责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张某某的宠物狗被车撞伤,车主则对事故发生无明显过错,只酌情判决车主赔偿700元。

法院认为,宠物狗身形较小,从行车记录仪视频中可见,车主无法从车内看到小狗出现在车边,而且小狗未束犬链,一定程度上处于不可控的运动状态。在此情况下,车主在正常停车过程中未能注意到小狗的存在符合常理。

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河南省商水县的一起案件中,一只6岁的哈士奇被打死,狗主人却承担了40%的责任。

一天晚上,哈士奇趁主人赵某某不注意,跑出家门,闯入了商水县的一所中学里,在学校内被四名保安打死。赵某某将四名保安以及学校起诉至法院。

赵某某认为自己的哈士奇性格温顺,没有任何攻击性,而且它闯入校园时,学生们正在上晚自习,校园路面无人,且狗没有对人造成伤害。

但法院认为,赵某某对饲养的犬只疏于管理,致使犬只跑入校园,对师生造成潜在危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学校保安将跑入校园的涉案犬只打死,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承担40%责任,学校承担60%的责任。以赵某某购买哈士奇时的价格2500元作为赔偿基数,赵某某的财产损失为1500元。


编辑:汪宜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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