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七例指导性案例,剑指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其中一则案例显示,国有银行副行长李某伙同多人挪用4.8亿备付金兑付理财产品,李某等6人共获利0.8亿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判处五年六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某、赵某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性案例显示,2006年,某政策性银行发行“2006年第三期黄河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次级档产品(以下简称“黄河3C证券”),乙证券公司系承销商之一,该公司固定收益证券部副总经理赵某、业务经理钱某掌握该证券极可能盈利的信息后,为追求个人利益,商议由赵某联系甲国有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对接该证券。
后赵某联系时任甲国有银行副行长李某、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王某等人。经商议,李某决定由甲国有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再通过信托合同将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黄河3C证券”。
2008年6月,甲国有银行发行“天山5号”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人民币4.25亿元,通过丙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投资“黄河3C证券”。该理财产品分为稳健级和进取级,其中稳健级募集人民币3.65亿元,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认购;进取级募集人民币0.6亿元,由李某、赵某、王某等70余人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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