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变成犯罪“帮凶”

2023-08-24 09:27 来源: 字号:

去年10月,无所事事的许某在网上结识了谷某,并从谷某处得知,只要提供银行卡、U盾和办卡时的手机号帮上线用于支付结算,就能拿到3000元好处费。许某心想办张卡就能有3000元赚,这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嘛,随即心动并同意了谷某的交易。许某还邀请了董某、倪某等三人一同参与了进来。

之后,许某开车带董某等人到通信公司营业厅,用身份证办了电话卡,随后又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U盾。办好这些后,许某等人带着手机卡、银行卡和U盾一起到谷某租住的房子里帮上线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截至案发时,谷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银行卡均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去年10月期间,上述银行卡收到转入资金300万余元,其中经被害人报案后查证的诈骗金额为10万余元。

最终,经盐城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谷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许某等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许某等人为了贪便宜出售个人银行卡,为他人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信罪”。

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转借或出售给他人,一方面银行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入个人征信,在一定时间内影响个人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另一方面也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唐轲
编辑:吉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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