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获修正,​全省众多小型水库将获更严格管护

2023-03-30 19:26 来源:交汇点 字号:

交汇点讯 3月30日闭幕的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进行修正。此次修正进一步健全江苏水库管护机制,规范了水库开发利用,为加强全省数量众多的小水库管护提供了法治依据。

水库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态、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是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规范水库管理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在全国率先颁布施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建立起水库建设、管理、运行、开发利用等法规制度。条例实施以来,全省水库管理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水库依法管理的深入推进,原条例设定的部分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亟需修改完善。

目前,江苏现有注册登记水库952座,其中大中型水库51座、小型水库901座。为健全水库管护机制,此次修正根据江苏大部分水库是小型水库,以及管理主体众多、管护难度较大的现状作针对性制度设计。条例增加规定“水库主管单位应当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对其管辖的多个小型水库可以合并编制管理和保护规划”,并对规划的编制要求、规划内容及审查批准程序作出规范,确保水库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都遵循规划要求进行。为落实大量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条例在规定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的基础上,明确两座以上的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表示,这为推行区域集中管护、“以大带小”等实践创新管护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江苏丘陵山区还存在不少库容较大的塘坝,虽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也需加强管理,为此附则部分增加规定“对不符合水库注册登记条件的塘坝,其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运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是江苏的创新实践。鉴于部分水库集水区域已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与水库生态保护带存在重叠和交叉,且保护要求更为严格。为协调好不同制度的关系,条例增加规定:水库集水区域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现行政策的管控要求和江苏实际,条例对水库管理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修改。夏正芳表示,目前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体现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要求,兼顾了促进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此外,为落实从严管理和保护要求,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在水库坝体上烧烤导致污染环境、影响安全、焚毁植被等现象,条例对水库管理范围、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补充和完善,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编辑: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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