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妻转移财产,法院为何不支持?

2023-02-28 15:54 来源: 字号:

自从和小自己10多岁的妻子闫翠(化名)离婚后,年近六旬的砻晟(化名)越想越不对劲:种种“证据”显示,闫翠早在离婚之前就开始“蚂蚁搬家”式恶意转移财产400多万元。

于是,砻晟再一次向法院投去诉讼状,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170万元。审理中,他向法院申请调取前妻名下所有银行卡交易流水。

其实,当初因为年龄差距大,砻晟和闫翠的婚姻不被大家看好。但在两人的携手努力下,他们2006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砻晟在外打拼并颇有成就,闫翠则充当全职家庭主妇照顾家庭及抚养子女,一家子过得其乐融融。然而,幸福的生活终究被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纠纷击穿,两人最终没有躲过劳燕分飞的魔咒:2017年分居,2021年离婚。离婚诉讼中,法院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盐城经开区法院法官邵海峰(左)和同事讨论案情。王梦圆 摄

对于砻晟再次起诉,状告前妻“蚂蚁搬家”式恶意转移财产,盐城经开区法院邵海峰法官认真梳理了砻晟提供的各种证据。他发现,砻晟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闫翠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款项支取单笔数额过大或者过于频繁、累计金额过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案涉取款、转账时间以及砻晟申请法院调取闫翠名下银行流水的时间基本发生在双方正常生活期间,且现有证据难以证实通过自动取款机及银行柜台的取款均系闫翠所为,也无法证明闫翠取现的目的是转移财产,而非用于家庭生活。”

邵海峰告诉记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事情。虽然民法典第1092条相比于婚姻法第47条规定,删除了“离婚时”的时间限制,表明认定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时间节点不限于离婚诉讼期间或分居生活期间。但在个案中,需从支取款项的金额、频率、用途结合支取款项时间与双方不和的时间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砻晟夫妻关系存续10多年,共同成家置业、抚育子女。砻晟长期在外工作,出于生活便利及对妻子照顾家庭的支持,自愿将部分银行卡交与妻子使用,符合常理。”邵海峰认为,现在砻晟主张就双方正常生活期间的转账、取现财产进行分割,实际是要求将双方已经分配、使用完毕的款项恢复至结婚时的状态,“这显然有悖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违背民法典第1092条的立法初衷,亦与人伦之常不符。”

最终,法院对砻晟要求返还财产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吉言法语:

砻晟之所以再次提起诉讼,是他笃定了前妻“蚂蚁搬家”恶意转移财产,而且他也深信,只要调出银行的相关流水,就能让一切水落石出。

这里要弄明白一个关系: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与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应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主张方虽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人民法院调查权并不能取代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过度依赖人民法院,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收支情况的详细流水,以期从中发现对方转移财产的“蛛丝马迹”。

简言之,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从诉讼效率及举证责任角度而言,不可能将调查权当侦查权行使。

李静静 记者 吉德龙
编辑:吉德龙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盐城新闻网”或“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