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2022年“财政宣传月”政策解读(上)

2022-08-26 09:51 来源: 字号:

△新视野89期


》》财政惠学政策

1.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困难补助:经济困难家庭标准为小学1000元/人·年、初中1250元/人·年;城乡低保家庭标准为小学1500元/人·年、初中2000元/人·年。

2.普通高中学生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2000元/人·年。

3.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1年级至3年级在校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2200元/人·年。

4.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1年级至2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1200元/人·年。

5.对中等职业学校所有1年级至2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12%)发放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

6.残疾大学生免学费:免除省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残疾大学生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人·年、研究生最高12000元/人·年。

7.国家助学贷款标准为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人·年、研究生最高12000元/人·年,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财政惠农政策

秸秆还田作业补助

标准为25元/亩(按夏秋两季分段执行,补助面积以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面积为准)。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含)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长指耳后根至尾根的长度。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标准为120元/亩(补贴面积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准)。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在补助畜禽种类范围内的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暂按1200元/头掌握(含人工饲养野猪,疫情以外及以后年度强制扑杀仍按照现行标准800元/头执行)。

耕地轮作休耕补贴

标准为150元/亩。

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

高致病性禽流感蛋/种禽、蛋/种水禽、肉禽、肉水禽分别补助0.45元/羽、0.9元/羽、0.3元/羽、0.6元/羽,猪口蹄疫补助3.2元/头、猪瘟补助0.42元/头、猪蓝耳补助3元/头、牛口蹄疫补助6元/头、羊口蹄疫补助1.6元/头、羊小反刍补助0.5元/头,补助标准根据省招标价、地方发展水平等进行动态调整。

粮食油料贷款贴息补助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粮食、油料生产的贷款,给予不高于2%贴息补助。

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

公益林保费补贴不低于90%,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费补贴不低于80%,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保险保费补贴不低于70%,大豆、花生保险保费补贴不低于60%,农机具参保品种补贴50%。

》》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

政策依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盐政发〔2021〕19号)。

政策内容: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建立市级科技项目体系,设立3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制约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社会发展、科技安全等专项,逐步推行“揭榜挂帅”方式遴选项目。

鼓励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按国拨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的项目,在市内产业化且属于国内首次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的,分别最高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

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研发型企业奖励50万元。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按照企业与贯标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补,且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企业,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增长

对通过国家评价的、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通过创新券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领取创新券额度最高10万元。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最高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大力培育创新标杆企业

对首次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实施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推进高能级载体平台建设

面向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引进国家级创新人才团队来盐创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平台、开放式创新平台、创新实验室等科创载体,按实际支出20%给予支持,年度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支持国家级、省级平台实施创新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加快推动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转化。企业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新建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绩效考核优秀的,最高奖励10万元。

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力度,大力招引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两年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考评优秀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强化创新创业孵化全链条建设

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打造全链条创业孵化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市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孵化器,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加强人才创新站点建设

获批组建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获批设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进行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支持园区提升创新能力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围绕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等科创重点指标,组织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创新能力评价,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新认定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园区绩效评估优秀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绩效评估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

支持园区集聚科创企业

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落户园区,对新引进的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有市场化股权投资资金投入的科创型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持续深化产学研合作

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开展国(境)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等产学研活动。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公务标准由财政承担。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获批省、市科技副总的奖励企业5万元,当年同时获得省、市科技副总的不重复奖励。鼓励和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建设,获批建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设期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

鼓励域外科创中心建设

支持各地到创新资源丰富地区通过购买、租赁、合作建设等方式建设域外科创中心(含离岸孵化器)。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在盐落地项目的数量、规模等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各地建设市内离岸科创中心,入驻企业同时享受市、县(市、区)相关科技政策。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50万元。加快推进市科创中心建设,努力打造科创服务业集聚区,对入驻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技术产权交易,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关联交易除外),按照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鼓励科技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招引市外科创项目、引进海外人才(团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促成技术产权交易及其他科创服务,对其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大力招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来盐设立各类创新子基金,根据子基金项目投向予以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50%的配套出资。经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其首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首轮投资发生损失的,经评估,按其投资的实际损失给予30%的补偿,每个投资项目市级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内企业首次获得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股权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企业、产业创新联盟(协会)、科研院所面向我市主导产业在盐牵头举办的国际组织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国家层面科技创新交流活动,可提前申请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承办省、市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可提前申请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贴。我市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年组织举办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在各级各类获奖中不重复奖励。市、县(市、区)科技计划对创新创业大赛落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强化科技创新奖励

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设立盐城市科技创新发展奖,每两年表彰一次,对在全市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效力溯及2021年1月1日,与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县(市、区)相关政策不得低于市级标准,鼓励各地根据情况提高奖励额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所涉资金来源,区由市、区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担,县(市)由县(市)本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县(市)财政承担的10%,对县(市)进行考核奖励。

》》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22〕5号)。

政策内容: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奖补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分阶段给予合计4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此外,对科创板重点后备企业研发费用予以奖励,企业自进入名单当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上年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补

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给予7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基础层挂牌后转到创新层的,给予30万元奖励。创新层企业IPO申请材料被北交所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首发上市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外地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迁至我市奖补

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外地新三板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均由企业注册地财政负责安排。

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补

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达100万元以上,且以往年度未享受过省该项奖励,在成长板挂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在价值板挂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安排,市区奖励资金在市级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企业再融资奖补

企业上市后以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实际融资额(可转债以转换成股票的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新三板挂牌后通过做市、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并投资在我市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并投资在我市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均由企业注册地财政负责安排。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本期策划:吴 遥 曹志康

本期组稿:刘 昌 郑丽钦 吴 昊

编辑制作:王连杰 沈盐萍


编辑:陈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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