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免责情形明确!江苏出台新规让基层执法人员履职尽责更有底气

2022-06-30 10:51 来源:城管议事园微信公众号 字号:

“尽职免责”,鼓励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将迎来更细化的规范性文件。日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细化了具体执法活动中的7种免责情形和日常监管的10种免责情形。据悉,这是全国住建系统出台的第一个正向激励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担当作为的《规定》。 此举会消除一线执法人员勤勉尽职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担忧,也会增强履职信心和监管底气。

《规定》明确要求,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住建部门的公信力和执法权威。执法人员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或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因履职问题被追责事件也常有发生。问责让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倍感压力。基层执法人员面临的履职压力越来越重,履职风险也越来越大。

为有效防范执法风险,鼓励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担当作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稽查办深入各地实地调研,以课题研究促进执法效能提升。邀请专家学者,结合行业特性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广泛征求吸收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印发《规定》。

明确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坚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执法人员为保障自身依法履职,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存档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的要求,《规定》梳理出17种应当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予以免责,同时对3种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从根本上消除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积极履职、主动作为的顾虑。

此外,《规定》还特别指出, 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其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住建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稽查办主任金少军认为,“尽职免责”无疑可以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缓解太多的工作压力,将有效破解广大执法者“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困惑,将为敢于担当的执法人员吃下“定心丸”,使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大胆作为,又能够明确底线不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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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若干规定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尽到法定职责,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在化解矛盾焦点、推进转型升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勇于破除障碍,处置方式无明显不当的;

(二)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已向上级机关进行书面请示但未在合理时间得到答复,执法人员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

(三)发生社会负面舆情,但与本部门职责无直接关系的或多部门职能交叉而本部门已依法履职的;

(四)在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双随机”抽查制度、执法体制改革、“互联网+执法”等改革创新过程中,相关举措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创新发展的;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及时自行纠正或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为已尽到法定职责,可以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已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开展检查,因现有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限制,未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导致问题无法定性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安排和要求,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工作计划虽未履行,但未超过法定或规定时限的;

(五)对法律法规规定只需形式审查的报告、申请材料已尽形式审查职责的;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的,在媒体曝光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前,住建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

(七)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方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致使执法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作出错误行政执法行为的;

(八)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配合、妨碍执法或案件利益相关方、证人不配合调查、不履行举证义务等行为,致使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九)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事件或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违反相关管理规范、违法启用设备设施等行为而发生危害性事故的;

(十)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杨小俊姜军
编辑:韩昕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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