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元贷款转手赚“差价” 法院判决: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2-05-25 16:43 来源: 字号:

“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这句广告词表达了人们希望能获得源头价格减少差价的愿望。然而事与愿违,哪怕在民间借贷中,也有这样一种人,他们充当“中间商”,一边套取银行的信贷资金,一边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取高额利益。5月20日,盐城中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郭华炜向记者介绍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经营了一家体育用品公司的常华(化名)因为经营需要,急需一笔资金周转。但是由于资质方面的缺失,他无法及时从银行获得贷款。情急之下,常华想到了民间借贷。经朋友介绍,顾松林(化名)表示自己可以帮他筹措资金。尽管看到出借年利息高达24%,但犹如抓到救命稻草的常华没有犹豫,立即出具了300万元的借款凭证。


吴雨欣 绘


顾松林也挺“给力”,不久后他就通过第三人张军(化名)向常华的账户转账支付了300万元。然而,因为经营乏力,300万元的借款并没有“续命”多久,常华在偿还顾松林81万元利息后,就再无能力继续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了。见索债无果,顾松林诉至法院。

“如果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法院会依法判决债务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郭华炜说,但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张军的出现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原来,就在张军向常华公司账户转账300万元的当天,某农村商业银行向张军的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也就是说,常华从顾松林那里借到的钱,其实是来自银行的贷款。郭华炜说:“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但是本案件中,涉案借贷资金来源于张军公司的银行信贷资金,张军公司存在规避监管,以顾松林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

顾松林他们其实就是赚取“差价”的“中间商”。

“差价”有多少呢?据了解,常华的借款年利率高达24%,而这笔钱从银行贷款的利率为5.8%。

毋庸置疑,常华和顾松林他们的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中有“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若干情形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就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也就是说,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后,将款项转借给他人的,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转贷行为是否为了牟利,该转贷行为无效。

“受利益的驱动,部分企业或个人从银行获取贷款后,再向他人转贷,以赚取利息差。这一行为明显抬高了急需融资的企业的借贷成本,即便转贷人未赚取利差,也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更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这类合同,法院将认定为无效。”郭华炜同时强调,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应当互相返还。同时本着任何人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和公平原则,借款人需支付出借人资金占用期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吉言法语:

这场官司,没有赢家。

常华病急乱投医,最终还是难逃经营难以为继的窘境,并且还因为借贷问题和别人打了一场本不该打的官司;顾松林利令智昏,瞄准了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之间的高额利息差,想轻松赚上一笔,没想到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还有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触犯法律底线。

生活中,因为经营等需要,一些急需贷款的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不出来款,但是为什么却有人能轻松贷出来并转手牟利呢?其中原因难道不值得有关部门深思吗?

让资金最大化地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创业,我们的金融部门要不断加强监管,严禁借款不按申请用途或转借他人使用外。对于那些“钻空子”的“鼹鼠”,要加大打击不留情。

吉德龙 杨亦周
编辑:采编平台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盐城新闻网”或“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