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曝光 涉及预付卡消费、网购维权等多个热点领域

2022-03-15 16:47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 记者 李倩 陶秋凤 字号:

3月1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了2021年度朱某娟销售假冒香水案等10个执法案例和消费者陈某因定金超额被调解退还等10个维权案例。涉及购房抵押、教育培训、假药制售等多个领域,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据了解,去年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共接收、登记消费者咨询投诉等各类信息66860件,同比增长21.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57万元。

“说好的”私教课呢 未履约当退款

交了10000元给健身会所,购买了36节私教课,但上了5节课后,私教突然离职了。射阳县消费者王某觉得,这样的情况发生后,健康会所理应退还剩余的课时费,合计8611元。否则,他真难以“咽”下这个委屈。

可他退费的要求被会所一口拒绝。无奈之下,王某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维权,均未成功解决纠纷。2021年10月17日,他起诉至射阳法院,期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预付卡纠纷,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射阳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于11月上旬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委派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先行调解。“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一次性预收课时服务费10000元已超过单用途预付卡限额规定,未按约定完成教学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剩余教学费用。”调解人员也指出,王某只是听了私教的“口头承诺”而无直接书面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并且超过单用途预付卡5000元的限额,向经营者一次性预缴服务费10000元,“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经射阳消协调解人员的多次沟通协调,健身会所认识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同意返还王某6800元,王某撤诉。

对此,市消协秘书长徐文龙认为,“按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该健身会所私教教练离职,导致后续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致使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已构成违约,理应退还剩余费用。”

定金就此“打水漂” 调解退还3000元

2021年11月,消费者陈先生在大丰区某建材商店预定了10000元建筑材料,同时缴纳了5000元的定金。后来因为家里情况有变,不能如期建房,不想购买原预定的建筑材料了。结果就定金退还的问题,与建材商店交涉后发生了争执。

经营者认为,由于消费者个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的5000元定金当然不能退,这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

记者了解到,大丰区消协在接到陈先生的投诉后,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核查了解情况。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是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履行的保证,但是,因为消费者缴纳的定金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额,按照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能作为定金,只能作为预付款,该预付款应当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定金金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能算定金。一旦发生违约,超过的部分仍然要返还或者不作为双倍返还的基数。

陈先生主合同标的额为10000元,定金最高不得超出2000元,而他缴纳了5000元,其中只有2000元可以作为定金,剩余3000元应当返还。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解释、沟通、协调,经营者同意退还给陈先生3000元。

不补差价“拒发货” 网购也当讲诚信

2021年11月2日,沈阳市消费者胡某通过网络投诉,称其“双十一”期间在天猫店家(射阳县某乐器贸易有限公司)下单并付款18781元购买电钢琴一台。结果付款后,该天猫店家工作人员联系消费者胡某,以价格太低为由提出需要消费者另补差价,否则拒绝发货。双方自行沟通多次未果。胡某要求商家如约发货,或根据购买商品的价款进行三倍赔偿。

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海通分会受理投诉后,立即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公司负责人解释,因“双十一”期间打折活动计算错误,导致实际网上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属亏本销售,于是跟消费者协商能否补一点差价。但消费者认为自己是根据天猫店家网上的价格下的订单,并按时付款,该天猫店家就应该履行约定,按时发货,不愿意承担额外的费用。

经分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联系沟通,最终双方协商一致,按原来标价按时发货,不收取额外的费用,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一起涉及合同效力问题的消费纠纷案例。”徐文龙说,射阳县某乐器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对自己出售的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价格等作出了明确的要约,消费者对经营者要约的事项进行了确认,作出了承诺并按照要约的价格给付了货款,此时合同已经成立,消费者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经营者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承诺。

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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