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长质量奖”管理有新规,9月1日起奖励经费每年300万元

2021-08-29 09:56 来源:盐城晚报 字号:

8月26日,记者从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处长罗利民表示,自2013年以来,盐城市已开展7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21家企业获评市长质量奖。 

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盐城市实际制定的。其中所称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是盐城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等级评定奖项,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申报“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的对象主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汽车、钢铁、新能源等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机构。 

“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按规定,该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一季度完成申报工作,二季度完成评审工作,分为“盐城市市长质量奖”和“盐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数量各不超过5个。 

盐城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在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奖金额度和奖励经费主要来源上,《办法》明确规定质量奖和提名奖奖金分别为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经费每年300万元,列入市财政统一安排,复评再次获同一奖项的不再颁发奖金。 

而在监督管理上,《办法》明确了获奖组织的退出机制、权利和义务、评审人员要求等规定。其中规定了奖项有效期为3年,3年后可重新申报,如获奖不计入当年奖项名额,建立了获奖组织退出机制,获评组织应分享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义务,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中宣传的权利,对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的工作要求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赵亮
编辑:洪云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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