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户籍申报

2021-08-02 15:06 来源:阜宁县政府办公室 字号:

如何进行户籍申报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章申报登记第一节出生申报第二十八条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三条父母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一方为家庭户口、另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子女应当在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申报地为灭失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或者单位、社区家庭户后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户口在集体户的,子女可以随父亲或者母亲在集体户口(学生户口除外)申报出生登记。父母户口从集体户迁出时,子女户口应当一并迁出。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的;
  (四)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的;
  (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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