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为0到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2021-06-24 18:32 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 字号:

6月2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将最新组织制定《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印发给各地卫健委。《服务规范》中明确要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包括: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服务规范》中提到,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国家卫健委在相关解读文件中提到,0~6岁是儿童眼球结构和视觉功能发育的关键时期,6岁前的视觉发育状况影响儿童一生的视觉质量。这一时期发生的眼部疾病及视力不良,如未及时诊治,可能影响儿童眼球发育,导致儿童视觉发育迟滞,即使戴镜矫治也无法恢复为正常视力,一些严重眼部疾病甚至会致盲。因此,0~6岁是开展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重要时期。

《服务规范》主要由8个部分组成。一是关于服务对象,明确界定为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二是关于服务时间及频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和频次,明确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三是关于服务内容,明确提出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进一步转诊服务,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四是关于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要求,针对承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等单位,从人员、房屋、设备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五是关于机构服务职能,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它具备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分工和职能。六是关于工作要求,主要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动和保障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落实提出要求。七是关于工作指标,提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率、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转诊率、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0~6岁儿童眼健康档案建档率等5个指标,推动各地加强工作评估。八是关于名词解释,考虑到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专业性非常强,为了帮助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专门列出8个名词解释。

编辑: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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