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6月1日上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介绍,该案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全国法院司法判决的第一案。
章某自2017年6月1日起从事文身经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约七成顾客为未成年人消费者,文身图案有“一生戮战”“二郎神”、画臂等。
期间,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章某仍未停止,并为部分未成年人清除文身。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经委托检测,章某文身使用的颜料存在游离甲醛超标情形。
“给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而且文身行为本身没有错。”在庭审阶段,章某辩称,错误在于人们对文身的认知。
对此,检察机关在《出庭意见书》中进行了反驳。相关资料显示,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不能完全清除。常用的激光清除过程中存在明显痛感,需要清除4-5次,每次间隔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要在1年以上。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受社会排斥,被动形成自我认同,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文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产生模仿效果,容易互相效仿。
因此,宿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对其心理健康亦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
法院认为,章某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章某的文身经营具有开放性,任何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潜在顾客,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时,该行为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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