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一男子跳楼轻生,砸伤他人,轻生男子当场死亡。伤者将死者的继承人起诉至宣威法院,宣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1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0年9月23日,李某到海岱镇集镇摆摊卖菜,摊点摆在张某义所有的位于海岱镇集镇农贸市场的房屋前。上午12时许,张某义从自家房屋顶楼平台跳下轻生,砸伤李某,张某义当场死亡。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骨折并高位截瘫。李某受伤后辗转至多家医院,耗费了高额的医疗费,且后续的治疗、康复费用等是一个“无底洞”。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伤者李某将张某义的继承人诉至宣威法院,要求其支付原告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等10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主张死者名下有位于海岱镇的价值200万元左右的七层楼,有能力支付10万元的医疗费。
张某义继承人辩称,上述房产虽登记在死者张某义名下,但实际出资人另有他人(庭审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另有他人),且张某义没有任何的遗产,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义跳楼自杀导致原告李某受伤,侵害了原告李某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义当场死亡,其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10万元明显在遗产的限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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