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无效并不必然发生返还财产的后果:农房卖了10多年,原房主悔约

2021-03-25 09:47 来源: 字号:

“拿到判决书,我心里也就安稳了。”3月18日,亭湖法院新兴法庭内,刚拿到判决书的黄琦(化名)满脸洋溢着笑意。

黄琦是盐都人,10多年前应聘到亭湖新兴镇一家企业工作,后来老婆孩子也跟来一起生活。为给妻儿一个安定的家,黄琦看中了新兴镇村民陈曦(化名)名下的自建平房。2006年双方协商后,签署房屋出售协议:陈曦将名下所在村房屋及宅基使用权出售给黄琦,黄琦向陈曦支付房屋转让费8.8万元,协议中载明房屋出售后因房屋产生的权益与陈曦无关。完成相关房屋交接手续后,黄琦一家顺利住入新家。之后的10多年里,黄琦先后对房屋进行了3次改建,原来的平房已变成三层楼房。平静的生活,随着城市改造的推进被打破,黄琦也没想到,10多年未 联系的陈曦突然来电话了。陈曦开门见山:“给你住的房子拆迁了,赔偿50万拆迁款给我。”黄琦 听得有点蒙,自己花钱买的房和地,住了10多年,怎么现在拆迁了,前房主还打起了拆迁款的主意。协商无果之下,陈曦将黄琦起诉至亭湖法院新兴法庭,请求判令黄琦赔偿拆迁款50万元。


《吉言法语》栏目记者正在新兴法庭采访。


对于新兴法庭员额法官成云而言,近段时间此类案件比较多,大体上也是大同小异。据成云回忆,法庭上陈曦说房子只是单纯给黄琦一家居住的,双方没有实质的买卖关系,且黄琦不是本村人,无权获得宅基地,房屋出售协议无效。而黄琦说,双方当年是自愿签署房屋出售协议的,自己支付了相关费用,且明确房屋出售后因房屋产生的权益与陈曦无关。“《房屋出售协议》是否合法是很多类似案件的焦点。”成云说,“在我 国,农村房屋流转有其特殊性。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房地一致’原则,即房屋转让的同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也就是说,作为外乡人的黄琦不仅购买了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占用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因为他不是该村村民,所以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据此,新兴法庭依法认定黄琦、陈曦双方签署的《房屋出售协议》无效。那么房屋拆迁的收益如何归属呢?成云说,《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陈曦同意出让房屋包括宅基地在内的相关财产权利,黄琦也支付了相应费用,且明确房屋出售后因房屋产生的权益与陈曦无关。现在时隔10多年,陈曦反悔试图主张权益,属有错在先。加上黄琦对原房屋进行过多次改建,原房屋早已不复存在。新兴法庭最终判定,“陈曦、黄琦签署的《房屋出售协议》无效,拆迁所得归投入资金建造房屋的黄琦所有。”

  吉言法语:农村里私下买卖房产的现象并不鲜见。但随着城乡发展,因为巨大利益落差,引发了不少悔约的纠纷。

因为“房地一致”,农村房屋流转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同时换主了。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所以依照法律,这种“私相授受”的《协议》是无效的。

但是,《协议》无效,并不必然发生返还财产的后果。陈曦在签订《协议》时已经同意出让该房屋包括宅基地在内的相关财产权利,并且明确拆迁收益与其无关,黄琦也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时隔10多年,因房屋拆迁收益,陈曦试图主张权利,他认为协议无效的意见属于恶意抗辩,本身存在过错。所以法庭认为案涉房屋及宅基地的拆迁价值无法亦不应向被告返还。

追求利益最大化没错,但“唯利是图”却不可取。诚信原则、契约精神还是要遵守的。

编辑:吉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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