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同方面

2020-12-05 06:02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融媒体记者 姜祝飞 字号:

遛狗不拴绳致人损伤是否应该赔偿?家宴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组织者是否应该赔偿?……12月3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公厕摔倒索赔案》《遛狗不拴绳致人损害赔偿案》《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要求享受拆迁补偿收益案》等十个典型案例。

记者发现,发布案例涉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同方面。

2019年2月某日晚,被告徐某和丁某牵着一只拉布拉多犬(中大型犬类)在某小区溜达,行至小区北门解开牵引绳让狗自由活动。该拉布拉多犬将散步的原告辛某某扑倒,随后辛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后经鉴定辛某某因外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和丁某赔偿其损失合计139275.4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是因为案涉犬只饲养人徐某、管理人丁某对该犬只管理不善,造成辛某某损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徐某等赔偿原告辛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9275.4元。

2018年9月某日,被告咸某某的母亲去世“六七”,晚上在家中办家宴,请潘某到家中为亲友理发。晚宴上,咸某某委托他的叔叔咸某友帮忙照料。咸某友开饭前警示、告知参加晚宴的人员“吃酒的不开车,开车的不吃酒”,吃饭时没有敬酒仪式。期间,潘某拿起白酒,自斟自饮,没有人对其进行劝、罚、灌酒等行为。晚饭后,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事故发生后,潘某家属与对方车辆驾驶人以及其所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后潘某家属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潘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40%合计363512.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咸某某是祭祀家宴活动的组织者,其在家宴上提供白酒供客人自愿饮用并无不妥。宴会开始前,也明确警示、告知包括潘某在内的众多参加者“吃酒的不开车,开车的不吃酒”,咸某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存在的意义是惩恶扬善,定纷止争。坚决摒弃‘谁有伤谁有理’‘死者为大’的错误理念,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裁判。”

编辑:周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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