拧紧水龙头 花钱问绩效——《盐城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0-11-27 15:15 来源: 字号:

△新视野69期

《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盐城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精神,盐城市财政局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该暂行办法,强化源头监管,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总共分为七章,阐述了事前绩效评估的依据、管理对象、遵循原则、评估内容、程序方法及结果应用、评估监督等。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有哪些?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对象是预算单位年度拟新增的、执行到期申请重新设立或继续执行的、申请调整预算幅度较大的政策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除此之外,其他未到期财政支出政策项目,如果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程序依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事前绩效评估由谁负责开展?

事前绩效评估由预算单位负责开展,是新设立政策项目的前置必备依据,评估结果是政策项目是否进财政项目库管理的必要条件。财政绩效评估由市财政局负责开展,是对重大政策项目、年度新增且使用财政资金金额较大政策项目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按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事前绩效评估分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项目与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关注重点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关注设立项必要性,即政策和项目是否有必要设立,能不能有效实施;绩效目标合理性,即总体、阶段性和关键指标是否明确,指标值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等。

不同之处在于,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更关注政策的交叉重叠性、保障充分性、可持续性和公平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更关注项目的投入经济性、实施方案有效性、筹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暂行办法》的主要创新点有哪些?

本次办法制定凸显三个创新点:一是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完全同步。在事前绩效管理全覆盖基础上,将绩效评估工作内容作为2021年预算编制的组成部分,与单位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步编制、同步报送、同步审核,从源头上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二是程序设计与管理流程完全契合。程序设计紧扣预算管理的实际需求,融入编制流程,便于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操作。预算单位对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结论负责,设计评估方案,确认评估方式,组织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结论进行审核,对是否入财政项目库负责,并根据预算管理实际,实施财政事前绩效评估,通过审核项目设立和预算的必要性、科学性、客观公正性、测量准确性、有效执行性及预期绩效可实现性,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该花的钱花在刀刃上”。三是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完全挂钩。2021年部门预算中,通过全面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改变以往“头戴三尺帽,不怕砍一刀”的预算编制方式,严格落实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对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新增项目,不予入财政项目库,对评估工作开展效果较差的项目,压后项目入库,甚至不予安排预算,对开展财政事前绩效的项目,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完全挂钩,推动预算单位树立从“要我有绩效”到“我要有绩效”的事前“主动谋划”理念。

事前绩效评估与绩效目标管理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事前绩效评估与目标管理都是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属于事前监管,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二者的区别在于,事前绩效评估在管理流程上更加前置,是在政策项目尚未设立之时进行的管理,其目的在于确保设立财政政策和项目的过程科学合理,避免盲目上马新的政策项目,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只有开展了事前绩效评估并经审核通过的政策项目,才能进入目标管理的环节。

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盐城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盐城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

2016年9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明确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的工作要求;2019年10月,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盐政发〔2019〕75号),指出了要加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2019年11月,盐城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印发提升我市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综合监测指数整改方案的通知》(盐信用〔2019〕12号),对我市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做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惩戒,提高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信用管理水平,明确失信行为分类管理内容,按照省市要求制定出台了《盐城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办法(试行)》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参加盐城市范围内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其信用行为的认定和奖惩适用本办法。

失信行为的分类具体有哪些?

政府采购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办法(试行)》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不同失信行为进行了分类认定,供应商的一般失信行为有14种,严重失信行为有17种;采购代理机构的一般失信行为有20种,严重失信行为有25种;采购人的一般失信行为有8种,严重失信行为有23种;评审专家的一般失信行为有9种,严重失信行为有7种。

失信行为如何记录与评价?

我市统一使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用于相关行为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和记录。严重失信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记录和认定。一般失信行为由相关行为主体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认定和记录。

评价环节涉及项目准备、项目实施、合同履约、质疑投诉四个阶段。项目准备自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至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项目实施自投标(响应)文件递交至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履约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至完成全部资金支付;质疑投诉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起至同级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失信惩戒措施具体有哪些?

总的来说,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相关行为主体、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记录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评价分和星级表示。相关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报送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盐城”“盐城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示。

相关行为主体在一定时期内的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中实时公告、实时查询。其中: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还将适时在“盐城政府采购网”等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具体来看:

1.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在信用审查环节完成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查询,评价结果参考期限从项目开标之日前3年起算。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扣2分,评价结果为二星的扣3分,评价结果为一星的扣4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给予1%的价格加成,评价结果为二星的给予2%的价格加成,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给予3%的价格加成。

2.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3.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4.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为二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暂停专家抽取使用;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予以解聘。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行为主体如何推进此项工作?

《办法(试行)》中明确了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为主体的管理责任和工作机制:

一是严重失信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认定后即在评价系统中记录严重失信等级。二是一般失信行为由相关行为主体在评价环节结束后即在评价系统中记录一般失信等级。评价内容包括勾选一般失信行为,填写具体失信情形,并上传照片、录音录像、联合签名等能够证实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发现相关行为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在评价系统中对应评价环节记录该行为主体的一般失信等级。

实时调整资产配置标准 切实把好资产配置关口——《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解读

《标准》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我市原先执行的《盐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试行)》(盐财规〔2013〕4号)已实施七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已不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规〔2017〕17号)和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对原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进行部分更新和调整,制定了《标准》。

《标准》的起草过程

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规〔2017〕17号)和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草拟了《标准》,书面征求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18家市级有关单位意见,在市财政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采纳了合理建议;提交法律审核,并按法律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于9月30日印发。

《标准》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标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1.明确《标准》适用对象。《标准》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2.明确《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3.明确《标准》主要内容。《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最低使用年限根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使用频率、耐用程度等确定,是使用的最低限标准。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4.明确配置基本要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合理安排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市本级临时机构、重大会议(活动)需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优先通过调剂解决,不能调剂的按本《标准》配置。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环保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编辑:陈玉蓉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盐城新闻网”或“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