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王某与张某都是拆迁安置户,两家入住安置房后成为楼上楼下的邻居,一直互帮互助,相处得十分和睦。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正是两人关系好,好心帮忙,却“帮”出了麻烦事。
那天,王某在家休息,张某登门请王某驾驶其电动三轮客货两用车到一里外的家具店帮忙运茶几,王某爽快地答应了。可就这短短路程,却出了意外。王某驾车撞上了李某的电动车,导致李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
随后,李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将王某起诉至经开区法院,该院依法审理并判决王某支付李某赔偿款及诉讼费用计9万余元。后在该案审理、执行过程中,张某内心愧疚,多次安慰王某,表示会共同承担,但自始至终张某也只向王某支付了4000元。
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无奈将张某告到经开区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因义务帮忙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所造成的一半损失。
冤家宜解不宜结。法官收到该案后,考虑到他们昔日的邻里情谊,认为此案不仅要考虑化解双方的纠纷,更要注重修复双方的关系。于是将该案转至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指派一名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在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调解员询问了双方的诉求。“我是考虑到我们之间的关系,好心帮忙的。谁想却落了这么个结果,真是让人心寒。我觉得张某必须赔偿我一半的损失。”王某首先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听了王某的话,张某面露愧疚之色。但一半的赔偿款于他并不是小数目,一时间他沉默不语。
见此情形,调解员一边向两人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责任归属,一边从情理入手,唤起双方曾经互帮互助的点滴、助人为乐的初衷、亲如家人的情谊,劝解双方别因为这件事情破坏大家这么多年相处换来的真情。最终,在调解员情理兼顾的倾情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本案是因邻居义务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引发的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依法保障了好人做好事发生意外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邻居,无偿为张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张某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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