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400余吨未备案固废运往南通,已依法责令返回

2020-09-11 09:42 来源:交汇点 字号:

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没几天,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在南通船闸下游待闸区域,查获两艘来自上海宝山装载有1400余吨固体废物准备进入南通的船舶。9月10日下午,这两艘船舶被南通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返回上海。

当日上午9时35分,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上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艇在南通船闸下游待闸区域进行例行检查,一股刺鼻的气味迎面扑来。执法人员顺着气味的方向进行仔细查找,最后发现气味来自于待闸区的两条船舶——“鄂黄冈货22XX号”和“鄂黄冈银河52X号”。经现场询问,船舶承租方傅某称,船上是从上海宝山内河1号码头装载的土方。几名执法人员登船检查,拉开覆盖的遮布查看,发现一船装载物为疑似建筑垃圾、一船装载物为疑似淤泥,遂要求其出具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然而,对方只出具了一份被其称为“总的检测报告”的材料,而且材料显示的时间是4月份,装载物为泥土,明显不符合“一船一检”的要求。更令执法人员生疑的是,傅某称货物准备送往启东用于修建高速公路回填,而其提供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则分明写的是“如东县掘港镇某单位”。

鉴于可能存在偷运和倾倒污染物,执法人员立即将初步掌握的情况向南通市公安局水警支队和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通报。水警支队和环保部门立即派人赴现场察看。环保部门明确表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而南通市环保部门目前没有收到这两艘运输船货物的备案信息。为此,环保部门提出“依法责令返回”的意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决定。

由于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这两艘运输船都存在“生活污水排放无任何记录”和“船舶无进出港报告”两项违法违规行为,遂要求船主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再返回。

据悉,这两船将于11日在交通、公安部门现场监督下打开船舶卫星定位系统,全程监督其返回宝山。

编辑:陈静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盐城新闻网”或“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