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主体,可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办法》明确,学校主要招生对象为在我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或培训。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港澳台居民子女、在境外合法定居的中国公民子女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但需提交相关材料(详见《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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