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节水优先 促进高质量发展——市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就颁布《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0-03-23 08:16 来源:盐阜大众报 字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减少水资源消耗,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办法》由盐城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盐政规发〔2020〕1号印发,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近日,盐城市水利局主要负责人许德智就我市颁布《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颁布《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颁布《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我市地处长三角北翼、淮河下游,市域内虽有丰沛的河湖资源和多样的水生态环境,但人多水少,人均水资源量仅548立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4,本地水资源量不足,保障水资源供给主要依赖过境水和调引长江水。另一方面,随着我市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生活、生产用水量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呈增长趋势,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趋严重,这样就使得我市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两大问题并存。2019年全市用水总量为50.6亿立方米,单位GDP用水量96.7立方米/万元(2010年不变价),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632,还达不到先进水平。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治水兴水发表重要论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标志着节水已成为国家意志和全民行动。省委常委会也明确提出要重视水、节约水、治理水、管好水。我市地处淮河入海尾闾,本地水资源量不足,时空分布不均,做好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工作已成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节水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用法制来保障。2016年1月出台施行的《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节约用水的相关要求和措施。2008年6月印发的《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节约用水只是其中一章,与现行的水法律、法规和新时期治水方针不相适应,与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相协调,迫切需要在《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问:节约用水的思路原则是什么?

答:节约用水始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统一规划是基础。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合理配置是要求。本行政区域用水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

总量控制是手段。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达到一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管理。依照相关规定,重点计划用水单位名录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集约利用是方法。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强化生产用水管理。大力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建设节水型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微咸水、海水、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订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鼓励和引导用水单位利用非常规水源。

提高效率是措施。开展农业节水增产、工业节水增效、园区节水减污、城镇生活节水降损和公共机构节水等行动,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乡生活等领域节水,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问:《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于节约用水工作有哪些具体的制度规范?

答:《办法》着力于强化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包含了节约用水规划制度、用水总量与强度双控制度、计划用水制度、(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水平衡测试制度、计量用水管理制度、节水“三同时”制度、水效标识管理制度、节水报表管理制度等九项重大制度。

其中像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就是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关于节水工作的新要求,建立覆盖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用水总量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指标,就是将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流域、区域取用水份额作为各区域、各行业、各用水户可取用的水资源量的最大值进行总控制。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明晰了地方可用水总量,从而促进区域节水,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用水强度是指单位时段内的用水量;通过用水强度控制,减缓用水峰值,降低用水压力,提高用水效率。

再如计量用水管理制度。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用水分别分类计量。用水计量是推动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一项重要措施。用水只有计量,才能准确反映用水单位用了多少水,进而确定用水单位需要承担的义务,才能促进用水单位节约用水。

又如水效标识管理制度。《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依法查处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销售行为。”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是指不降低用水产品的其他特性,规定用水产品用水性能具体的分等分级指标,包括用水效率限定值、用水效率等级、节水评价等。作为节水技术的重要物质载体,节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的推广应用,关系到节水技术进步、用水效率提高、用水方式转变等多个层面,加强推广节水强制性标准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也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问:节约用水涉及到用水的多个领域、行业和环节,请问《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中都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节约用水就是要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行业以及所有用水户在用水的各个环节节约使用水。为此,《办法》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

一是发展控制措施。长期以来,用水方式比较粗放,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并存。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加快转变资源高消费的发展方式,更加强调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红线的倒逼机制,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布局优化,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二是农业节水措施。通过对大中型灌区进行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渠系配套与渠系防渗,管道化输水,喷灌、微灌等工程措施,进一步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通过土地整理、调整种植结构,引进优良耐旱品种和平衡施肥,水稻浅湿灌溉,耕作保墒等种植方式,减少水的使用量;通过采用先进的农耕农艺措施,优化耕作制度,减少水分蒸发,增加土壤水分贮存控制用水总量;通过加强工程管理,减少渠闸漏水,加强田间管理,杜绝满灌、串灌、减少灌水过程中的水量损失;通过建设节水增效示范项目和节水型灌区等,推广节水高新技术等非工程措施,进一步减少农业用水量。

三是工业节水措施。在工业增加值继续增长情况下,根据水资源条件,通过实行计划用水,用水定额管理,用水总量控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配置水资源,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项目;大力推广工艺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器具,对现有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工艺、设备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淘汰落后的用水工艺、设备,减少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广泛应用节水高效技术,一水多用、重复利用、循环使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鼓励利用非常规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控制用水量增长,提高水的利用率;加强节水型企业建设。重点加强火力发电、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

四是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措施。城市园林绿化宜选用适合本地区的节水型植被,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公共机构要开展供水管网、绿化浇灌系统等节水诊断,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提高节水型器具使用率。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引导政策,推动城镇居民家庭节水,普及推广节水型器具。

问:盐城市近年来节约用水方面有哪些特色、亮点工作?

答:一是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的治水方针,积极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国家级节水型社会达标县”和“省级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创建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努力,阜宁、射阳、东台、大丰已先后完成国家级节水型社会达标县创建工作,已有8个县(市、区)完成省级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增强了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

二是大力开展各类节水型载体建设工作。为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方式向高效用水方式转变,从过度开发水资源向主动节约水资源转变,大力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社区、节水型机关、水效领跑者等载体创建工作,近三年全市共创建省市各类节水型载体500余家,为全社会节水宣传工作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三是积极开展农业节水工作。农业是用水大户,占我市用水总量约80%,近些年,重抓农业节水工作,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实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规模化节水示范、灌区节水改造等节水灌溉工程,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全市节水灌溉工程控制面积占耕地面积达59%,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632,今年将全部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农业节水效益进一步凸显。

四是率先推进合同节水工作。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其实质是募集资本,先期投入节水改造,用获得的节水效益支付节水改造全部成本,分享节水效益,实现多方共赢,实现可观的生态、经济、社会综合效益。经探索研究,先后组织指导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和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试点,并在盐城师范学院等高校推广,得到国家节约用水办公室充分肯定,有关经验在全国进行推广。

问:对于节水工作突出的企业单位有哪些财政扶持?

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重点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水资源节约保护、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节水宣传教育等,落实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节水、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加强节水的财政投入和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充分调动和激发节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现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和程序,对企业节水、非常规水源利用等利害相对人,给予节水支持与激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计划外用水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水,计划用水部分减半征收水资源费。”以上二项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问:《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中提出的计划用水制度是如何实施的?

答: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达到一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管理。计划用水单位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当年的实际用水量、单位产品水耗、用水水平及节水措施等,下年度用水需求、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减量等内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国家或地方用水定额、单位用水需求,在次年1月31日前会同供水主管部门核定并下达计划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计划用水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对使用水资源进行计划管理的活动。通过计划用水管理,可以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保护公共用水利益和用水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有效地控制用水,实现合理用水。计划用水单位是指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各地对“一定规模”的数额规定不同。如盐城市区规定为年用水1万吨的用水单位。

问:《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中提到了超计划取水的问题,请问对于超计划取水的单位,有什么处罚措施吗?

答: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出部分,按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相关规定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使用公共供水的超计划用水单位,按规定对超出部分的基本水价进行累进加价。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居民则是实行阶梯式水价。

问:《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中提到了用水审计这项工作,请问是怎么开展用水审计的?

答:用水审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用水户的取水、用水、节水、耗水、退(排)水等活动的合规性、经济性及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的活动。用水审计分为政府监管用水审计和自愿用水审计。政府监管用水审计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愿用水审计由用水户自行组织开展。用水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用水审计机构实施,费用由委托者承担。近年来,市水利局先后组织了对盐城市发电厂、盐城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进行用水审计。被审计的用水户应当配合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审计机构开展用水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用水审计完成后,应当编制用水审计报告,并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审计报告出具用水审计结论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用水户。用水户应当按照用水审计结论通知书要求,制定存在问题整改方案,落实相关工程措施和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编辑:韦海燕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盐城新闻网”或“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