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 市妇联联合发布2019年度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下)

2020-03-18 14:56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 字号:

编者按:家和万事兴,家事无小事。近日,市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19年度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家庭关系和睦稳定。本期刊登下篇5则,敬请关注。

案例六:连理未成解婚约  婚前彩礼需返还

【案情回放】周天、姜丽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周天给付姜丽现金8.8万元以及一只金手镯作为彩礼。但订婚之后,双方分居两地,无法正常培养感情,遂分手。周天要求姜丽返还已给付的现金彩礼和金手镯,遭拒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实际收取彩礼的是姜丽的母亲,周天又申请追加姜丽母亲为被告。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姜丽及其母亲共同返还周天3.2万元现金彩礼的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在传统习俗中,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但司法解释仅是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具体返还数额还须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比如哪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

案例七:堵气离婚需冷静  调解和好暂不离

【案情回放】刘婷和顾伟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年左右的相处后登记结婚,并生下女儿苗苗。刘婷正常在家照料小孩,顾伟从事装潢工作,但交给刘婷养家的钱很少,还经常对刘婷日常购买衣服化妆品等行为进行管束。刘婷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判决不离后,刘婷并未上诉,反倒是顾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经阅卷后,特意选择在5月20日这一富有寓意的日子里开庭。通过庭审,法官了解到双方其实并无根本性矛盾,起诉、上诉均是一时冲动赌气。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各自作出改正自身不当行为的承诺,达成六个月内不离婚的调解协议。三个月后法官进行电话回访,双方均表示已和好不再要求离婚。

【法官提醒】本案是运用家事审判改革中离婚冷静期制度调和冲动型离婚的成功实践。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愿意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对方一个反省改过的机会,同时让自己冷静思考,能够更加理性表达是否作出离婚决定以及如何和好、怎么离婚的一个期间。家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离婚冷静期内联合妇联、家事调解员等进行跟踪了解,督促双方当事人切实履行承诺,实现真正改善、修复婚姻关系的目标。

案例八:经济条件非唯一  长情陪伴最珍贵

【案情回放】潘美与李春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孩随李春生活,潘美支付抚养费。几年后,潘美在外地获得较为优越的工作条件,遂以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条件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孩已随李春长期在本地生活,而潘美的抚养方案是在本地另租房子,雇请保姆或采取全托方式供养小孩,其只能每月从外地回来一次探望孩子,不能一直陪伴孩子,监督其学习生活,故综合双方条件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潘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问题,要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的基础上,考察离婚时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较现在有无发生重大变化,进而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变更。尽管潘美物质经济条件方面更加优越,但物质条件优厚并不完全等同于直接抚养条件优越,其抚养方案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放任式“散养”,并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案例九:养育之恩别漠视  收养关系岂轻解

【案情回放】张娟出生后不久,由张斌、韩玲收为养女并抚养成年。因养父母不满张娟在婚姻方面的选择,与张娟开始产生矛盾。后养父母作出让步,为张娟操办婚事,并帮助张娟购买了婚房。张娟分娩后,养父母亦对其悉心照顾。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再次因张娟的婚姻责任问题引发矛盾,张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认为张斌、韩玲与张娟的收养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虽有矛盾,但并非不可化解,且未达到关系恶化程度。故判决驳回张娟主张解除与张斌、韩玲之间收养关系的诉请。

【法官提醒】俗话说:“亲恩不及养恩大”。亲情并非仅来自于血缘,更是来自于共同生活期间爱的积累和无私的付出。子女与父母相处过程因年龄、教育等差异出现一些分歧争执并不可怕,重要的是要带着一颗感恩的心去面对和解决。父母对子女进行必要且善意的提醒,可能方式方法存在一定不妥,作为子女应当加强沟通,绝不能意气用事,任性对待,置养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不顾。

案例十:打印遗嘱不合规  继承只能从法定

【案情回放】李涛、李霞系朱萍与李林的儿子和女儿。李林去世后,李涛以一份打印遗嘱主张按遗嘱继承。该遗嘱上有朱萍与李林的签字和手印,还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名。遗嘱上三名见证人均表示该遗嘱系李林真实意思表示,朱萍亦在场并在遗嘱上捺手印。李涛还提供一份他人代其父亲起草的遗嘱草稿佐证打印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而李霞和朱萍都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法院认为,案涉打印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相关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判决驳回李涛按遗嘱继承李林财产份额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打印遗嘱本身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仅是表现形态与传统手写有所区别,因此,打印遗嘱一般要么归入自书遗嘱范畴,要么归入代书遗嘱范畴。案涉打印遗嘱末尾虽有李林本人的签名和捺印,但并非立遗嘱人李林本人制作形成,故应按代书遗嘱认定。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同时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以及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均签名三个形式要件。案涉打印遗嘱并非见证人制作形成,见证人均未全程在场见证打印遗嘱形成过程,故不能认定打印遗嘱有效。(发布案例中当事人均系化名)(杨曦希)

编辑:吉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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