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

2020-03-12 19:58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赵亮 字号:

3月12日,记者从市节水办获悉,经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盐城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对市区(不含大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此次新规定:市区范围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内用水按照现行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部分除按规定价格缴费外,还应当分档征收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第一档:超定额超计划使用5%(含5%)以上不足10%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基本水价1倍加收;第二档:超定额超计划使用10%(含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基本水价2倍加收;第三档:超定额超计划使用20%(含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基本水价3倍加收;第四档:超定额超计划使用30%以上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基本水价5倍加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超计划使用的加价标准按以上各档标准1.5倍征收。

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以1年为计费周期,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委托供水企业收取,其中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直供用水户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代收,其他用水户由转供水企业代收;使用自备水用户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据悉,累进加价收入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市(区)财政,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

编辑: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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