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19年度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上)

2020-03-11 15:18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 字号:

编者按:家和万事兴,家事无小事。在第110个“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市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19年度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家庭关系和睦稳定。本刊将分上下两期对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刊登。本期刊登5则,敬请关注。

 案例一:子女虽是非婚生 享有权利均同等

【案情回放】孙阳与李月相识相恋,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孙阳意外怀孕并生育一子取名孙明,孙明出生后随母亲孙阳共同生活,李月仅仅看过孙明几次,抚养费也未如期支付。后孙阳以孙明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月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孙明向李月主张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孙明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李月支付起诉之前的“欠费”8万元,之后每月支付孙明生活费1500元,每半年履行一次,孙明同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李月承担50%,每年年底结算一次。

【法官提醒】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上述判决依法保护了孙明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家庭暴力致离婚 精神损害获赔偿

【案情回放】李梅与王陆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沟通,王陆经常对李梅实施家暴。某天,两人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王陆对李梅进行毒打,致李梅受伤。后经派出所调解,王陆仍拒不认错,并对李梅不闻不问。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梅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王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认为,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王陆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依法支持了李梅与王陆离婚的诉求,同时酌情判令王陆赔偿李梅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认定王陆存在家暴的证据比较充分,且家暴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因此法院不仅支持了李梅离婚的诉请,还依法酌情支持了李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惩治了施暴者。

案例三:探望子女有障碍 法官回访助解决

【案情回放】陈丽与王海系夫妻,陈丽在生下小孩6个月后便回到娘家居住,在一年的春节后,王海到陈丽母亲家想接陈丽回家生活,但陈丽不愿回去。王海一时冲动将陈丽和其哥哥砍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陈丽后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经济等原因不愿直接抚养小孩,而王海仍在服刑,其父母也以年事已高为由不愿意帮助王海抚养小孩。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且离婚后小孩将无人抚养。法官将庭开到监狱,并做王海的工作,由其说服其父母暂时代其抚养小孩。最终双方同意离婚,小孩在王海出狱前暂由王海父母抚养,陈丽负担部分抚养费,案件调解结案。半年后,陈丽外出打工回来,想见小孩但又不敢单独去探望。案件承办法官得知后,通过家事回访活动促成了陈丽与小孩见面,并当场对王海父母进行情、理、法教育,最终王海父母支持陈丽定期探望小孩,并与陈丽彻底解开心结。

【法官提醒】家事案件判后回访帮扶制度是家事审判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跟踪了解判决或调解内容的落实情况,促进家庭关系持续修复。对回访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法院可联合当地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进一步发挥家事审判的社会治愈功能。本案回访后,王海父母与陈丽之间的心结彻底解开,充分体现了该制度的价值所在。

案例四:离婚协议已达成 条款撤销受限制

【案情回放】刘生与邵萍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属于刘生的共有房产份额由两子女各半享有。离婚后,刘生考虑到自身的居住问题,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份额赠与子女的协议约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生撤销协议约定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但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除外。本案中,协议订立时双方完全自主自愿,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

案例五:父母法定监护权 他人无权行阻拦

【案情回放】张波与朱悦原系夫妻关系,生一子张明。后朱悦因病去世,张明跟随朱悦父母朱万里、韩云文共同生活,并在当地小学读书。张波向朱万里、韩云文提出将张明带到其工作居住地共同生活,朱万里、韩云文以朱悦遗愿及张波对张明母子素不关心、张明不愿与张波生活等为由予以拒绝。张波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万里、韩云文立即停止侵权,将张明交由张波监护、抚养,并协助办理张波的转学手续。法院认为,朱万里、韩云文虽辩称张波对张明素不关心,由其行使监护权不利于孩子成长,但其所举证据远不足以撤销张波的法定监护权。最终判决张波对张明享有监护权,朱万里、韩云文不得干涉张波行使监护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该监护权是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天然、法定的亲权关系。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由包括外祖父母在内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顺位的,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其他任何人均无权限制、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发布案例中当事人均系化名)(杨曦希)

编辑:吉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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