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晚上,大丰区公安局白驹派出所民警联合大丰区公安局小海中队交警在沈海高速白驹出口处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行动中,先后查获并收缴三把管制刀具。
△民警联合查处嫌疑人及车辆
当晚8时许,在沈海高速白驹出口处,白驹派出所民警表明身份示意驾驶员下车接受盘查。当民警对车辆检查时,发现副驾驶座有一把十几厘米的黑色尖刀。驾驶员回答,是平时用来削水果的,还反问民警,“难道这也违法?”经核查得知,该男子叫范某雷,是一名货车驾驶员。平时在江苏一带开车卸货,当晚从白驹上高速回老家沭阳。
接着,民警检查了一辆从山东装运生猪的车辆。民警检查发现其驾驶室上侧的工作盒里藏有一把三十厘米长的木柄尖刀,驾驶员李某芹声称是运猪途中遇到个别死猪便于用来捅进猪的体内放血。
之后,民警又查获了一辆运猪到东台的货车。民警发现该车副驾驶座前的抽屉内有一把十八厘米长的黑色带有自锁装置的折叠式尖刀。驾驶员李某如承认尖刀是自己买的,平时用来剁猪肉的。虽然知道这属于管制刀具,但是打小就喜欢舞刀弄剑的李某如甚是喜欢,便随车携带至今。
△现场收缴的三把管制刀具
民警现场告知三名驾驶员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法律依据和危害,在现场将三把管制刀具予以收缴后,依法对三名违法嫌疑人分别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
办案民警罗阳介绍,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类似刀具。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刀具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产生严重后果的,还要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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