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五起典型行政案例

2019-12-31 09:49 来源: 字号:

12月27日,盐都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市、区等五家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郝月介绍了近年来行政审判在服务发展大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满足群众多元需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的特色亮点工作。行政庭副庭长王星月介绍五起典型行政案例。

1 蔡某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案

【简要案情】2017年6月29日13时30分左右,原告蔡某和陈某二人从公司承包的某厂食堂下班后,出厂区前在厂区景观湖处因湖内的莲藕逗留,后陈某先行离开,走出约30米远时听到落水声音,回头发现蔡某因捞鱼不慎滑落景观湖内,在此过程中蔡某被随手拉拽的景观池塘边的大理石护栏砸伤。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原告蔡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蔡某不服,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因此,即使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受伤,也不必然会被认定为工伤,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2 陈某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案

【简要案情】2016年11月25日下午,陈某的丈夫程某下班后去饭店参加聚餐活动,活动结束后又参与去KTV唱歌,唱歌结束后,程某乘坐崔某醉酒后驾驶的小型轿车回单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至死,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其受伤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更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陈某不服,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职工参加本单位聚餐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通常来说,聚餐活动的目的是增强员工的团结和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通过这种活动,单位和员工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所以,聚餐活动与工作存在关联性,可以视为“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的延伸,可以认定系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但该外延不能无限扩展,否则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立法本意。本案中,程某因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后,又与他人自发组织参与唱歌等活动,该唱歌活动与聚餐无关,在唱歌返回途中交通事故,不属于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同时,程某主动乘坐醉酒同事的轿车,也属行为不当,故其不应认定为工伤。

3 唐某诉某民政局撤销行政行为案

【简要案情】2005年5月6日,唐某与罗某香(实际应为罗某弟)在被告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当时原告唐某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资料,罗某香提供的身份证是虚假的身份信息。某民政局颁证过程中,对唐某和罗某香提交的身份信息审查时,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甄别身份信息真伪,导致原告唐某与罗某香进行婚姻登记。现原告唐某要求确认被告某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无效。

【裁判结果】审理过程中,及时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某民政局自行撤销结婚登记,唐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民政局为唐某与罗某香(实际应为罗某弟)办理结婚登记时,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甄别身份信息真伪,民政局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依法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某民政局自行纠错。某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依法注销了案涉结婚登记证。有错必纠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于这种由于客观原因而导致的无效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纠错。

4 原告卞某诉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简要案情】2018年3月30日,卞某通过某区政府网站向某卫计委申请公开某村卫生室室长卞某的《乡村医生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以及证书及执业注册的审批及审核人员名单。同年4月28日,某卫计委向卞某作出《关于乡村医生卞某证书情况的公开答复》,告知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事项。卞某以被告超过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审理过程中得知,在2018年3月29日,卞某委托律师李某至某卫生院调取卞某的执业资格证,某卫生院已将卞某乡村医生执业证复印件提供给李某。

【裁判结果】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原告卞某的起诉。卞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经中院允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行政诉讼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呈现大幅上升趋势,当事人滥诉、恶意诉讼情形增多。本案中,虽某卫计委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但由于已通过其他方式保障了卞某的知情权,使其获取了相关的政府信息,但仍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明显属于滥诉情形。在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既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亦要规制欲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真正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

5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规划局撤销行政行为案

【简要案情】2003年下半年、2004年期间,王某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活动板房、车棚、二层楼房等。某规划局立案查处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限期拆除公告》。王某认为其上述建设具有相应的产权证,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行为。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行政审判肩负着双重职责,既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同时也要加强与政府良性互动,对合法合规的行政行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是城乡治理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正当程序对违法建设进行的查处、治理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并通过判决引导普通公民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编辑:吉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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