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曝光下半年终生禁驾名单 全市31人因交通违法构成犯罪

2019-11-28 17:04 来源: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李永宁 通讯员 韦业 字号:

为持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治”行动,结合本年度全国交通安全日“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出行”的主题,进一步强化全市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积极打造平安、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曝光我市下半年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 

哪些行为将被“终生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而这次曝光的驾驶人中,有不少当事人都还很年轻。那么,他们究竟是做了什么才给自己招来“终生禁驾”的惩罚呢?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禁驾”,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公众的一种习惯性说法。他的准确表述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情回顾 

1.2018年8月31日22时39分许,王振东酒后驾驶苏JED3XX号小型轿车,在阜宁县沟墩镇境内沿G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978M+430M0处时,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陈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及邱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载路某)发生相撞,致陈某当场死亡,邱某、路某二人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王振东驾车逃逸。 

经阜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邱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路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阜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振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振东血样中乙醇含量每百毫升20.6毫克。 

案发后,王振东主动拨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阜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振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2019年3月28日20时许,张雷驾驶苏JHW2XX轿车沿滨海县儿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Kv临淮线224号电杆处,与同方向路边行人钟某发生碰撞,致钟某受伤,后张雷将钟某送东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张雷事发后逃逸。经滨海县公安局交通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雷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滨海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钟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张雷于2019年3月29日到滨海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警方提醒:一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持冷静,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2018年12月17日23时20分左右,胡海飞酒后驾驶载被害人郎某的苏A13HXX号小型轿车,沿响水县境内的301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公里加600米路段时,撞到路北侧新丰河桥水泥防撞护栏,致被害人郜某当场死亡、胡海飞受伤及车辆受损。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海飞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44.3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响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海飞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警方提醒:一定要谨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不可心存侥幸,如需驾车一定要联系好代驾人员。

编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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